研究者回应曾否认使用黄金大米:此前归此前

2012年12月07日01:38  第一财经日报

  “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报告出炉项目当事人被撤职

  马晓华

  轰动一时的“湖南衡阳儿童食用转基因大米”事件终于有了正式的说法:三位中国科研工作者为早出成果而造假,刻意隐瞒事实让衡阳衡南县江口镇小学的多名儿童食用转基因大米(即“黄金大米”),结果三人都被各自单位撤销职务。

  昨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家联合发布了调查报告,对由一篇《“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的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论文引发的争议,给出了最终的解释。

  调查报告称,项目所用“黄金大米”从境外带入时未经申报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在伦理审批和知情同意告知过程中,刻意隐瞒了试验中使用的是转基因大米的事实,没有向学生家长提供完整的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以及科研伦理原则,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项目主要当事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实施情况时,隐瞒事实并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科研诚信。

  三位研究者被撤职

  处于“黄金大米”漩涡中的中国疾控中心原妇幼营养室主任荫士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现在不方便说任何话,如果要采访,也需要中国疾控中心统一安排。关于黄金大米一事,一切按照中国疾控中心网站上所发的调查报告为准。”而对于此前他对本报所表示的“没有使用黄金大米”一事,他的解释是“此前归此前”。

  在调查报告出炉后,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撤销妇幼营养室主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二级研究员降至三级的处分、三年内不得主持科研工作、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所党委决定撤销其党内职务。

  而浙江省卫生厅党组亦决定撤销王茵浙江省医科院科技处处长职务,浙江省医科院决定撤销王茵保健食品研究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室主任职务,取消其二级研究员推荐资格、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和院伦理委员会委员资格,令其3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评委会工作,浙江省医科院党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湖南省疾控中心也称,鉴于胡余明在课题实验现场管理中存在疏于管理、工作失职的行为,决定撤销胡余明疾控中心主任助理、科主任职务,湖南省疾控中心党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这一事件发酵于今年8月。当时,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等在《美国临床营养杂志》发表了题为《“黄金大米”中的β-胡萝卜素与油胶囊中β-胡萝卜素对儿童补充维生素A同样有效》的研究论文,该论文的主要作者为美国塔夫茨大学汤光文、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胡余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荫士安和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王茵。

  上述论文中称美国某研究机构在湖南某小学选取了72名6到8岁的健康儿童,让其中的24名儿童在21天的时间里每日进食60克用转基因技术制作的黄金大米。

  此后,湖南疾控中心、衡阳疾控中心、衡南县江口镇小学,都承认的确做过一个儿童维生素A转化实验,但该实验的合作方是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参加实验的学生所食用的全部食品均在本地采购,全部实验过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监控,实验中未涉及转基因大米及其他转基因食品,此项实验未与美国及境外的任何机构发生直接关系。

  他们该篇论文的三位中国作者,不是选择沉默就是否定。

  他们被否认的事实是,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试验对象为80名儿童,随机分为3组,其中1组25名儿童于6月2日随午餐每人食用了60克“黄金大米”,其余时间和其他组儿童均食用当地采购的食品。

  而这一切,对于当初时任校长的贺仲秋来说,至今是一个谜。“6月2日,我也在学校吃的饭,但是没有看到金黄色的米饭,与普通米饭是一个颜色,不知道他们是如何加进去的。他们的做法非常隐蔽。”昨日,已经退休的江口镇中心小学的校长贺仲秋在电话上对本报表示。

  为了“荣誉”的冒险

  在经过三个月的调查之后,谎言终于被揭开。

  “黄金大米”米饭系由汤光文在美国进行烹调后,未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于2008年5月29日携带入境。6月2日午餐时,汤光文等人将加热的“黄金大米”米饭与白米饭混合搅拌后,分发给受试儿童食用。

  而在课题组召开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上,并没有向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说明试验将使用转基因的“黄金大米”。现场未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仅发放了知情同意书的最后一页,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该页上签了字,而该页上没有提及“黄金大米”,更未告知食用的是“转基因水稻”。

  而王茵更是造假了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年的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

  项目在实施时,汤光文、荫士安和王茵作为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告知义务,在试验期间始终没有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的是“黄金大米”试验;在与学生家长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故意使用“富含类胡萝卜素的大米”这一表述,刻意隐瞒了使用 “黄金大米”的事实。

  “这一步步的造假,仅仅是为了一个科学研究,为了尽快搞定这个实验,取得所谓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行为也不是违法,无法进行刑事处理,只能是按照科研造假来处理。”一位卫生部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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